案例分享 | 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标准
导语:是否同意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有依据;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5.申请人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供稿:秦琳
判决书原文请戳(2020)渝01行保1号
2020年6月,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极魅客公司”)进行了一场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智能电视直播测评,该场直播测评的机型共4款,分别为小米4A、4C、4X和荣耀智慧屏X1。在直播进行至1小时48分左右时,被申请人进行了关于电视后壳的“阻燃测试”,具体过程为使用压力喷枪对荣耀智慧屏X1以及小米4A的后壳进行火焰喷射,试验结果为小米后壳起火燃烧而荣耀后壳未燃烧。该视频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认为天极魅客公司发表和传播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视频及其相关的两篇微博博文构成商业诋毁,因而向法院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立即删除该视频及微博博文。
法院认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有依据;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5.申请人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针对以上问题,法院逐一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有依据
在本案中审查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需审查申请人在本案中胜诉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判断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二是被申请人传播的涉案视频及博文是否可能构成误导性信息;三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极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院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直接具有竞争关系,被申请人传播的信息极可能构成误导性信息,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申请人具有胜诉的可能性。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就本案而言,从申请人所举证据判断,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给申请人的商誉造成了损害。结合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可能继续损害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且该损害将难以弥补。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法院认为,对被申请人而言,要求其删除涉案视频和文章,不影响被申请人“天极网”及其他社交平台的正常经营,对被申请人的影响较小。本案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被申请人删除涉案视频和文章,并不会影响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和传播,尚无证据证明该行为保全措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关于担保
本案中,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保全行为提供了1000万元全额担保。法院认为,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数额。
综上,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天极魅客公司立即删除发表的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视频及相关微博博文,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为止。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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